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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发布 202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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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这些地方的房屋要征收了!
近日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发布
两则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


茅政征〔2021〕2号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5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政发〔2014〕242号)、《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湖北省十堰市朱家咀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等相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对十堰市朱家咀水库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征迁范围:十堰市朱家咀水库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划定的红线范围内土地(含个人土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及房屋均属征用、拆迁补偿范围(具体以《十堰市朱家咀水库项目建设工程征收范围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茅箭区人民政府二堰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详见《十堰市朱家咀水库项目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六、签约期限:被征收人应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依照评估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决定公告之日起,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营业执照、水、电、煤气、网络、户籍分户及迁入等手续;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抢栽、插种花卉苗木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对增加补偿费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或安置。
九、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2021年3月30日



十堰市朱家咀水库项目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十堰市朱家咀水库建设工程是为保障城区正常供水的民生项目,为了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5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政发〔2014〕242号)、《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湖北省十堰市朱家咀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十堰市朱家咀水库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划定的红线范围内土地(含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个人土地)及房屋均属征用、拆迁补偿范围(具体以征收规划红线实测认定范围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户数涉及房屋征收约10户,房屋总面积994.08㎡(具体以征收规划红线实测认定户数为准)。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一)征收部门: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二)实施单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二堰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实施时间以茅箭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时间为准。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征收个人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具备有效的房产证、土地证、不动产证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
2.被征收人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房屋评估程序确定被征收房屋(含附属物)补偿款和奖励补偿,确认被征收人房屋价值。按照等价值调换方式,双方进行结算,确定安置房屋。
3.对有争议的房改房屋面积进行实测。实测后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足部分,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超过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以实测为准。其他房屋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书未记载面积或者记载面积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4.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己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参照同地段租金标准,给予适当租金补偿。
5.房屋征收只对被征收人补偿,不涉及被征收房屋租赁人及实际使用人,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租赁关系的解除及补偿相关事宜,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协商解决。
(二)房屋附属物和装饰装修部分以评估价结算。
五、过渡方式及各项相关费用标准
本次房屋征收实行直接安置方式。被征收人无论选择货币补偿,还是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均由征收人按10元/(㎡·月)的标准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按次数结算。被征收人无论选择货币补偿,还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只支付1次搬迁费,搬迁费500元/户。
六、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对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部分)不高于30%的货币奖励。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奖励30%,30日内奖励20%,45日内奖励10%,逾期不予奖励。
(二)搬迁补助费奖励500元/户,在上述奖励补助事项之外,依照协议约定,10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3000元,15日内搬迁的奖励2000元,20日搬迁的内奖励1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三)对困难家庭,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救助,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七、签约期限自征收公告发布后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权利救济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后,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征收人有权作出要求其履行的行政决定。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或者不履行征收人作出的要求其履行协议约定的行政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或以其他形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在7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在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居民代表等到场人员监督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六)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十堰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其他事项(一)征收部门提供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公开遴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目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二)签订补偿协议必须以产权人签字为准,非产权人代签必须有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产权人必须在补偿协议中留置油泥手印。对产权人已故的,其继承人必须持公证书或者全部产权继承人签字的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才能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事宜。
(三)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应当将不动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件交给征收人,以便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产权注销及选择货币补偿金额部分免税等事宜。
(四)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中扣除相应损失。
(五)被征收人在供电部门、供水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由供电、供水部门派专业人员拆除,用户不得自行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否则责任自负。
(六)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被征收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被征收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与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同抵押权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若双方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新的抵押协议也未清偿债务的,则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七)对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又拒不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且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拆除。
(八)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征收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十)本方案仅适用于十堰市朱家咀水库工程房屋征收,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及法规执行。



茅政征〔2021〕1号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对十堰市朝阳南路改线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征迁范围:南起车城南路转盘,北至中岳路与朝阳路中路交叉口,路线局部经过朝阳南路、四四厂与家属区之间通道、南岳路热电厂大门处(具体以《十堰市朝阳南路改线工程征收范围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茅箭区人民政府二堰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详见《十堰市朝阳南路改线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六、签约期限:被征收人应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依照评估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决定公告之日起,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营业执照、水、电、煤气、网络、户籍分户及迁入等手续;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抢栽、插种花卉苗木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对增加补偿费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或安置。
九、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2021年3月24日



十堰市朝阳南路改线工程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十堰市朝阳南路改线工程是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市政建设项目,主要为了优化朝阳南路片区道路交通组织、缓解交通拥堵、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品质。为了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南起车城南路转盘,北至中岳路与朝阳路中路交叉口,新建朝阳南路经过的朝阳南路、四四厂与家属区之间通道、南岳路热电厂大门处(具体以征收规划红线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户数涉及房屋征收约65户,征迁面积约9.6亩(具体以征收规划红线实测认定户数为准)。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一)征收部门: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二)实施单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二堰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实施时间以茅箭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时间为准。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征收个人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具备有效的房产证、土地证、不动产证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
2.被征收人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房屋评估程序确定被征收房屋(含附属物)补偿款和奖励补偿,确认被征收人房屋价值。按照等价值调换方式,就近选择房源进行结算,确定安置房屋。
3.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己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参照同地段租金标准,给予适当租金补偿。
4.房屋征收只对被征收人补偿,不涉及被征收房屋租赁人及实际使用人,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租赁关系的解除及补偿相关事宜,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协商解决。
(二)企(商)业建筑补偿、结算方式
征收企(商)业单位生产、经营、办公、生活等建筑房屋和划拨、出让土地的,由评估机构根据征收评估办法,依法评估确定征收货币补偿金额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房屋征收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三)房屋附属物和装饰装修部分以评估价结算。
五、过渡方式及各项相关费用标准
本次房屋征收实行自行过渡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10元/(㎡·月)的标准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搬家之日起按10元/(㎡·月)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至交付安置房后三个月止,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提前交房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
搬迁费按次数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2次搬迁费,搬迁费500元/(户·次)。
六、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对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部分)不高于30%的货币奖励。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奖励30%,30日内奖励20%,45日内奖励10%,逾期不予奖励。
(二)搬迁补助费奖励500元/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1次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奖励2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产权面积再予以奖励5元/(·月),计算时间与临时安置费一致;此外,在上述奖励补助事项之外,依照协议约定,10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3000元,15日内搬迁的奖励2000元,20日搬迁的内奖励1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三)对困难家庭,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救助,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四)本条奖励措施不适用被征收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适用被征收人房屋登记为经营性质或办公性质,只适用房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为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
七、签约期限
自征收公告发布后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权利救济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或以其他形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在7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在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居民代表等到场人员监督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六)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十堰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其他事项
(一)征收部门提供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公开遴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目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二)签订补偿协议必须以产权人签字为准,非产权人代签必须有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产权人必须在补偿协议中留置油泥手印。对产权人已故的,其继承人必须持公证书或者全部产权继承人签字的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才能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事宜。
(三)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应当将不动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件交给征收人,以便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产权注销及选择货币补偿金额部分免税等事宜。
(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其办证税费缴纳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中扣除相应损失。
(六)被征收人在供电部门、供水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由供电、供水部门派专业人员拆除,用户不得自行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否则责任自负。
(七)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被征收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被征收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与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同抵押权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若双方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新的抵押协议也未清偿债务的,则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八)对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又拒不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且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拆除。
(九)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征收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十一)本方案仅适用于十堰市朝阳南路改线工程房屋征收,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及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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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孟楠  责编 | 静静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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